能力作风建设“工作落实年”|“东方正红”普法 ·每天学习《民法典》(27)-世界最新
2023-04-27 02:54:33
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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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东方正红”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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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红人民法院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章 自然人
第二节 监护
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原标题:《能力作风建设“工作落实年”|“东方正红”普法 ·每天学习《民法典》(27)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