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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力作风建设“工作落实年”|“东方正红”普法 ·每天学习《民法典》(27)-世界最新

2023-04-27 02:54:33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

法律

宣传


【资料图】

“东方正红”普法

每天学习《民法典》

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制精神

东方红人民法院

第一编 总则

第二章 自然人

第二节 监护

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
(二)兄、姐;
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
原标题:《能力作风建设“工作落实年”|“东方正红”普法 ·每天学习《民法典》(27)》